不管iPhone6最終能否被法院認定構成外觀設計侵權,但是,iPhone6被責令停售的維權方式,是值得很多國產手機廠商借鑒的。

尤其是在當下智能手機進入“血拼”時代,任何可能拖延競爭對手上市或銷售的路徑或方法,都是國產手機廠商最終不可避免需要考慮選用的。
此外,在卷入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蘋果公司的一些應對策略也算給國產手機廠商上了“生動”的一課。
不過,蘋果公司在iPhone6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上策略上也有一定的改進空間。
日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就“‘手機(100C)’(專利號:ZL201430009113.9)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處理決定(京知執字(2016)854-16號),要求中復電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別停止“許諾銷售、銷售”和停止“銷售”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
這應該是蘋果公司首次在國內領到“禁止銷售”的禁令,也是iPhone與國產手機PK專利時,首度暫時落敗。
雖然,iPhone6是否構成外觀設計侵權還有待法院最終判決,但是,這個階段性勝利多少還是值得國產手機廠商們為之高興的。
畢竟被國產手機廠商們長期擺在或供在“神壇”位置上的蘋果公司,似乎也有了走下“神壇”的可能。
只不過,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利公司)生產的“手機(100C)”似乎已經基本退出手機市場。
而回溯本次糾紛過程,蘋果公司應該從中汲取那些教訓?國產手機廠商又可以從中借鑒那些做法?
措手不及:iPhone6已在國內上市但尚未外觀設計授權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提交了外觀設計專利“手機(100C)”(專利號: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復電訊公司商場處購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并以專利侵權為由,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2015年1月6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該專利侵權糾紛后,先是追加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為共同被請求人,并對該案先后兩次進行了口頭審理,最終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了前述處理決定。
而反觀蘋果公司,該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對外正式發布iPhone6系列手機。而其在美國則是在2014年5月5日,也就是新品正式發布前4個月就提交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不過,中國作為蘋果手機最大的消費市場,蘋果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1日才提交iPhone6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于2015年3月11日獲得專利授權。
簡單說,在iPhone6/6plus已經在國內市場開始銷售時(2014年10月17日,官網預定10月10日),其尚未在國內提交iPhone6/6plus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顯然,蘋果公司未能在中國同步申請iPhone6系列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是讓自己卷入此次外觀設計侵權糾紛的原因之一。
積極應對: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欲拆除侵權糾紛“隱患”
在該糾紛處理期間,蘋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維持專利有效的決定。
雖然,蘋果公司沒有能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實現成功“拆彈”,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責令停止銷售處理決定的做出時間。
因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事實上,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要求,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審理結案,符合延期情形的,一次延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
而回溯整個iPhone6外觀設計侵權糾紛處理及認定經過,可以看到,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是相當慎重的,歷時近一年半之久才最終做出處理決定。
禁售執行:iPhone6/6plus禁止銷售決定是否執行決定權不在蘋果
如今,蘋果公司已就該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意味著iPhone6/6plus會否全面被禁止銷售還未有最終定論。
不過,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簡單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至少在北京地區,中復電訊不得銷售或許諾銷售iPhone6/6plus,蘋果公司也不得銷售iPhone6/6plus。
當然,進入司法程序后,蘋果公司也可以申請停止執行有關停止銷售的處理決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或不停止執行。
因此,就當前要求iPhone6/6plus在北京市范圍內停止銷售的處理決定,是否繼續執行,主動權或決定權并不在蘋果公司。
維權啟示:專利申請與維權并重,行政、司法維權方式并舉
按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有三種維權方式可供權利人選擇,包括:1)協商解決;2)訴訟救濟,向人民法院起訴;3)行政救濟,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按照專利法的維權體系制度設計,訴訟救濟或行政救濟對權利人的救濟力度是相當的,因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此外,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后,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簡單說,如果專利糾紛侵權行政認定手段利用的好,權利人憑借此決定,可在各地實現快速維權,而屆時蘋果被禁止銷售的區域可能就不只是北京市,而可能是全國了。
當前,包括華為、中興、小米、樂視、OPPO等在內的國產手機廠商紛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主動申請專利,或斥巨資海外收購專利。
總之,在iPhone6卷入外觀設計侵權糾紛后,蘋果公司積極利用國內有關專利法相關規定,積極通過專利無效宣告及提起行政訴訟,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發起反擊,也對禁止銷售處理決定尋求司法救濟。
而這也給國產手機廠商帶來的啟示是,一方面,要加大包括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申請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讓獲得授權的專利“躺著睡覺”,應積極利用好國內專利糾紛處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內的各種途徑或手段,加大包括專利在內的各類知識產權維權力度。
征戰海外,要遵守并利用好當地規則,守土國內,也要利用國內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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